国家知识产权网北京报道:业界关注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郑惠文秘书长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名誉侵权案,8月19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海民初字第10145号一审判决。判决书判定:“判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在判决生效后书面道歉,庭审费用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承担。”
案件起因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在网络上发表了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秘书长郑惠文是“通过合作获取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培训资料”、“以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师培训的名义单独进行招生、培训、考试和颁证”、“未得管理部门批准,其所发证书均为无效,切勿轻信上当”等的言论。因此,郑惠文以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秘书长身份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告上法庭。
本案在判决之前,外界一直关注三个焦点问题。
其一,身为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秘书长的郑惠文是否“通过合作获取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资料并利用了该课程进行招生培训”。这一点上法院认为,郑惠文在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网上发表了知识产权管理师专业课程程完全是独立自主开发,跟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没有任何关系的声明。
第二、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师的合法性问题。法院查明: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为合法注册的社团法人,其注册的业务性质为“知识产权管理师培训与考核、知识产权管理专业资格考试”,郑惠文为该联合会秘书长。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北京设立北京代表处从事业务联络。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特别声明”内容失实。
第三,外界一直关注,郑惠文否以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师培训的名义单独进行招生、培训、考试和颁证。在法庭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始终未能就此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而郑惠位向法庭提交了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组织的培训具体事宜均由北京相关单位负责,并采取与相关研究院校、政府机关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方式进行。法院认为,此举合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