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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通领科技与美国500强企业莱伏顿之间历时3年的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后来的恩恩怨怨,通领科技董事长陈伍胜满是伤感与无奈。 历时3年通领打败"山姆大叔" 据了解,通领科技是浙江的一家出口型民营企业,专业生产针对美国市场的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的英文缩写)等配线安全保护电器产品、红外自动感应器、智能调光器和LED等节能产品。 GFCI接地故障断路器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 的安全装置,属于召回制产品。根据《美国电气规范》中规定,一套住宅中必须要安装8只以上GFCI产品,而且每两年必须更换一次,因此形成了巨大的需求市场,市场总额在40亿美元左右。莱伏顿、库柏、帕西·西姆、哈卜这4家美国著名的企业利用专利知识产权的贸易技术壁垒垄断了该市场长达20多年之久。 2004年1月,通领科技将其生产的GFCI产品打入了美国市场。据了解,莱伏顿和帕西·西姆生产的GFCI产品均采用机电一体化的漏电保护技术,而通领研制的GFCI采用了独家的永磁式电磁机构为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完全符合并超越美国国家安全实验室UL认证机构2006UL943、UL498标准。凭借仅1/3售价的价格优势,以及高质量的产品,通领科技迅速打开局面,目前已经占有10%左右的美国市场,市场总额达到数亿美元。 通领科技的迅猛发展,引起了莱伏顿和帕西·西姆的恐在通领科技进入美国市场半年后,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将通领集团在美国的4大代理商告上了美国法庭。这一案件也成为当时的“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在经历长达3年的诉讼后,2006年美国对中国企业第一次下达了具有不可抗拒性的马克曼命令,认为通领集团的产品不在莱伏顿公司产品专利保护范围内;2007年7月13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勃朗宁法官下达了判决书,认定通领集团等被告不侵犯莱伏顿的专利,该案被无条件撤销。 然而,仅仅在案件结束36天后,法国罗格朗集团下属的美国帕西·西姆公司利用通领与莱伏顿打官司经济受重创之际,用轮番诉讼手段,以同样莫须有的侵权为由,将通领集团再次推上被告席。通领集团将不得不又一次被迫走上漫长的应诉道路。 国内再度受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莱伏顿在美国的诉讼失败后,在华设立了一家名叫立维腾的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在华生产类似通领科技的产品,并销往美国市场进行销售,这对通领美国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面对莱伏顿的侵权,2006年5月30日,通领将立维腾公司告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00万。随后广州中院封查了其价值100万元、约5万只涉嫌侵权产品,提取其生产的侵权产品样品作为证据,并对封查现场牌照留存。 看到这种情况,立维腾采取了釜底抽薪、拖延时间的战术。2006年8月10日,立维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复审委宣告通领拥有的0235158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2006年12月27日,复审委发出9268号审查决定书,宣告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随即,莱伏顿更换前期代理的深圳律师事务所,聘请我国最大、费用最高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该律师事务所有近30人之前在各级法院、部门担任过公职。立维腾也转而将复审委员会告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定专利复审委给予通领集团的专利权无效。2008年,北京市一中院判定专利复审委的裁定无效,认定通领集团的专利权无效。通领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于08年6月10日上诉到北京市高院,至今也已经过去将近1年,但案件开庭时间仍遥遥无期。 一中院不利的判决,对于正在遭受经济危机重创的中国出口型中小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陈伍胜表示,如果判决生效、专利权被撤销的话,将使得该项技术成为公知技术,市场准入门槛极大降低,造成市场混乱,鱼龙混杂。而外资则可以利用此项技术,在美国市场与中国市场展开竞争。那么中国企业将不再具备优势竞争力再打入美国市场,这对于整个中国安全电器行业链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打击。 我国应完善司法体系 为何通领集团在国外胜了诉讼官司,在国内反倒出现现在的尴尬状况?对此,有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相对于美国知识产权滥诉的现状,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拖沓又难打,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门槛高、举证难、时间长,这些弊端使得企业在准备案件时力不从心、难以为继,而漫长的诉讼时间使得被侵权企业受到的损失更加严重。 相关数据显示,在2004年到2007年持续3年的莱伏顿诉讼,已经让通领集团蒙受巨大损失:销售量急剧下降,2005年原计划出口交货值5000万美元的年度营销目标无法实现,只能完成2500万美元左右。企业经济效益损失惨重,而且每月还要支付1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至今累计支付律师费用高达700多万美元。而此次通领集团又不得不以在付出巨额费用的前提下进行应诉。 据了解,在中国,原告企业在立案前要完成4个必要条件:1、企业首先收集证据;2、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进行专利查新,并出具这项专利是否具有三性的结论报告;3、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组织专家对该项专利做侵权鉴定;4、最后由经法院审核是否达到立案的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 上述法律人士认为,我国应有效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促使知识产权侵权案的法律程序向受理低门槛,审理严把关的法制化转变。减轻维权者的负担,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和全面保护,从而降低其维权成本,同时要使侵权者体味到法律的威慑力,让其为侵权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该人士还表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安全的角度出发,尽快研究部署出台相应政策,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为民族工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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