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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府角色 “推动者”还是“监管者”?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单位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旨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200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都、广州、东莞、宜昌、无锡、温州6个城市成为全国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刘振刚认为,目前我国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粗略地归结为三种模式:一是社会商业主体自发形成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责权利体系,可称之为市场主导型体系;二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充当着实质性的重要角色、社会商业主体被动参与其中所形成的权责体系,可称为政府主导型体系;三是中间道路,既不能成为市场主导型体系,又不愿成为政府主导型体系,希望走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他介绍说,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商用化是一个自发过程,社会商业主体基于自身需求,认识到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继而凭借丰厚“资产”为保证,自谋出路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随着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问题、争端的不断出现,政府部门才出面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并通过适用已有法规或通过新立法来完善这种职能,其工作着力点在于“疏堵纠偏”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他认为,我国政府部门不应简单地将自己定位在“推动者”角色上,也应借鉴西方政府“监管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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